主页 > imtoken苹果版下载官网 > 虚拟货币?|?并非所有的逐利都是骗局

虚拟货币?|?并非所有的逐利都是骗局

imtoken苹果版下载官网 2023-07-18 05:10:47

案例详情

2013年7月,毛在网络上被“Faith”、“Henry”、“Xiaohong”、“Weili”等人说服,开始购买虚拟货币,做网上投资业务。毛投资1万元。三四个月后,他收回了本金,赚了两三千块钱。后来,毛加入“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的市场负责人。

截至2015年7月,毛已投资约70万元。 “钱少”等人上线运营后,不仅收回了本金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还赚了20万到30万元。 2015年8月,“钱少”介绍:他手下有2万多人,他可以卖任何别人做不到的虚拟货币。至此,毛开始专门经营虚拟货币,投资的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级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货币。

Mao 依靠拥有自己服务器的高端计算机来挖掘虚拟矿场和电子钱包。挖出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转入他的电子钱包,电子钱包中的虚拟币通过复制进行复制。硬币被转移到您计算机的硬盘上。 2016年10月,毛看到平台情况很好,投资回报率很高,于是发了群微信,邀请陈、徐、鲍、周等人投资在线虚拟货币业务。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汇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

毛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量分配大量在互联网上购买的虚拟币,并根据网络虚拟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利进行分配。所有投资者购买的虚拟货币支付由人民币转换为虚拟货币并存入虚拟货币平台的账户中。

2016年10月,毛某发现虚拟货币在线平台无法提现,虚拟货币在线平台价格暴跌,虚拟货币被困,卖不出去,提不出来,钱无法撤回。 》、《班某》等也开始失联。由此,读者朋友们可能已经猜到了毛某涉嫌诈骗被捕。

纠纷

为客户管理金融服务的毛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毛认为他不构成欺诈罪。投资平台仍在正常运行,每个受害者的投资资金用于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币。从书上看,每个人都处于失落的状态;毛曾通过口头或微信告诉他投资的账号和密码。对于受害者,他们在电脑上看到了投资情况; MFA、OneCoin、KFE均正常运行。他无意诈骗,向受害人偿还了133万元以上。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由,骗取了受害人陈某和徐某的钱,然后通过网络将其之前购买的虚拟货币分成了受害人名下,但受害人陈某和徐并没有 上述账户实际由被告人毛某控制,受害人陈某和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欺诈行为支付了款项,但并未实际获得被告人毛某所说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律评估

我们认为这个决定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 A信任B,并给B钱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 失去了一切。此时确定B为诈骗行为,投资失败的损失视为被诈骗受害人的损失。确实不合适。我们还需要区分盲目的逐利和欺诈行为。当肇事者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或根本没有投资时,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视为欺诈。

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的利益,委托他人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了,那么谨慎识别欺诈,尤其是市场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一定欺诈。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就贸然犯罪维稳。事实上,大多数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案件都是筹款欺诈案件。我们不会在这里讨论筹款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讨论“欺诈”。下面的案例也更清楚地印证了我们的上述观点。

2014年8月左右,LINA和JEFF策划并发起“中艺国际”项目,以诈骗钱财,并以珠宝销售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可获得12分“劳务费”,1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可以定期提现到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间支付的费用后,可以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 ② 可以获得商家“推广权”,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可以获得可观的奖励积分,积分也可以定期提取; ③ 另外,您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货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保持一致,1个“K币”将从1美元涨到50美元,这样就可以以每单2160美元的价格吸引他人投资产品成为会员(对于实物订单,可以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的实际价值只有5%-10%销售价值),或者您可以通过购买每单1160美元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折扣订单,无珠宝),会员可以无限添加订单,您下的订单越多,您获得的珠宝就越多回报,回报越高。

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亿国际”项目,并逐步组建了自己的销售团队,积极吸引内地其他人的投资。

2014年12月左右,“中易国际”制造假虚拟货币“K币”并大量发行,利用真实比特币的声誉和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声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完成后可以提现,骗取老会员将点击广告获得的积分投入“K币” ”或吸引新客户购买产品并点击广告赚取积分然后投资“K币”。

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易国际”规定会员积分不能提取,只能购买“K币”,以避免履行原承诺“300天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 ”。后来,由于缺乏新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大部分客户投资被套,而“中亿国际”高管LINA、JEFF等人不愿花钱拉“ “K币”在赚到客户投资的钱后。硬币”的价格,以帮助客户打开包装。

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以提高“K币”的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了“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蔡某、叶某知晓“中亿国际”项目,在他人设计的“挪用资金”骗局的情况下,参加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会议确定了与“中易国际”项目基本一致的规划和运营模式,即先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高回报会员,后推出虚拟货币等,并表达了各自的职责。参与者、LINA、JEFF等人控制了项目的整体运营,包括珠宝销售网站和会员网站的建立、珠宝购买渠道的搜索、后台维护等。由“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金融业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

为支持大陆业务的网上支付,被告人周某以弟弟周某1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在线支付企业PayEase签订了合同。支付服务平台,使用该平台进行客户投资的在线支付。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启动。为澄清与“中易国际”的关系,骗取客户投资,公告称启动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易国际”并非同一家公司。公司“皇家高德”是一家大型的全球珠宝公司。此次收购“中易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可随意购买2360美元/订单(实物订单)或1360美元/订单(优惠订单)。成为会员后,每天点击网站广告可获得13分“劳务费”,1分相当于1美元,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手续费”,可以定期提取一半积分,必须购买一半积分。用于投资前景的“K币”;此外,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奖励积分,积分还可以定期提取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由于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早期会员的提款,因此创建并推出了虚拟货币“高德币”(实际上是直接控制价格的内部交易符号)高层管理人员),像宣传“K币”一样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宣扬该币的投资前景,欺骗客户投资。

最终,本案的肇事者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犯。 “皇家高德”主办方的盈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顾客支付“会员费”,然后将大部分“回报”变成没有实际价值的虚拟符号,允许投资者继续持有并骗取投资者大部分“会员费”;主办方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广大顾客的钱是违法的。本案与毛某案最大的不同在于,肇事者声称的虚拟货币是不存在的东西。虽然有受害者一味追求利益,但这并不是最终损失的根本原因。

换句话说,让他人简单地投资虚拟货币不能被视为欺诈,特别是如果这种虚拟货币是真实的。而使用虚拟货币的名义绝对是一种欺诈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一开始就存在或可以真实有效,不应被视为欺诈行为。这是欺诈。我们不否认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的。一是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特点,而不是直接进入主观层面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故意可能是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