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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支付的法律思考

imtoken快速下载 2023-10-22 05:09:19

2020年12月31日,中国新兴电动汽车制造商广汽蔚来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成为中国首家接受“比特币”作为购车支付方式的车企。 争议后改为“接受数字货币支付购车费用”。 事后删除并发表声明,为错误宣传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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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货币试点背景下,广汽蔚来的做法耐人寻味。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 ,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也不应被使用作为市场流通的货币。” 可见,“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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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可以交易吗? 如果交易双方都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只能理解为“商品交换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互惠法律关系”。 这是因为我国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商品属性”。 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如何认定该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合同效力问题入手。 通常有四种判断路径:第一,“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交易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根据《通知》和《公告》的规定,禁止任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因此,其他以数字货币为标的物而产生的合同类型也不受法律保护。 三是虚拟货币不是真实货币,其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但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第四,中国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禁止将“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或财产持有、使用和流通。 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在民法上应属于“物”。 我国只禁止将“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并不禁止将“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或事物持有、使用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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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的同时,通过认可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来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交易的安全。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保护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判决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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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蔚来提出“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债和民间债务,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因此,如果企业明确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其行为本质上类似于变相承认“比特币”和人民币对标,承认“比特币”的“代币票”属性。 这意味着消费者与广汽蔚来私下订立了以“比特币”为支付方式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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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都在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也成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但我国的数字货币支付只能是数字人民币的法定数字货币,与“比特币”有明显区别。 不过,广汽蔚来事件也提醒大家,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种类既好奇又误解。 数字货币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任重而道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